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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出生公证须提供的材料清单

发布时间: 2023-08-07 01:47:26 来源:法务网
一、

办理出生公证须提供的材料清单

办理出生公证所需资料为:

1.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;


【资料图】

2.户口簿及其复印件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;

3.当事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其出生事实的信函。

现住境外自然人提供:

1.护照或台胞证或港澳身份证和通行证或其他境外居住证件;

2.户口簿或国内注销户口证明;

3.身份证。

《公证法》第二十五条

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,可以向住所地、经常居住地、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。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,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;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、声明、赠与、遗嘱的公证,可以适用前款规定。

二、

出生证明公证书的注意事项

1.公证书中的当事人姓名要真实,有特殊要求的,必须认真审查核实后再予证明。当事人的姓名一律采用简化字。

2.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日期,是公证证明的核心内容之一,务必准确、真实,并有确凿的证据。

3.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地点应明确、具体,地名应写全称。

4.出生证明当事人父母要写明生父母的姓名,如父母死亡的,要加括号注明,如当事人已被他人收养,应注明养父母姓名,对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公证书,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,不写生父姓名。

5.当事人所提供身份证与境外证件上(如护照、通行证等)日期不一致,而提出更改的,如确属原发证机关工作失误造成不一致,当事人需到发证机关要求更正,然后给予公证。

6.已在国外的当事人申请办理出生公证书,公证处经调查,未找到任何线索的,可为当事人出具"查无档案记载公证书"。在美国等国家,此公证书可做为次要证据使用。

三、

出生公证书的有效期是多久

出生公证书的有效期是永久有效的,因为出生公证属于事实类公证,这些事实不会随时间改变。也就是说,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,就是始终具有法律效力的。

找法网提醒您,但是需要注意一点:有时候在国外使用的话,如果该公证办理时间太久了,国外领事或公证部门会有可能要求重新办理。换句话说,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,即始终具有法律效力。除非是您准备做出国使用材料的话,如果办理时间已经间隔太久了(一年以上),是要重新办理一份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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